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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(1998年第1号)

1998-02-05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》,现就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(1998年第1号国债)公告如下:

一、1998年凭证式国债(以下简称“本期国债”)计划发行票面总额1250亿元,从1998年2月20日开始发行,10月31日结束。

二、本期国债分为三年期、五年期两种期限,其中三年期750亿元,年利率百分之七点一一;五年期500亿元,年利率百分之七点八六。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,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,不计复利,逾期不加计利息。

三、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,可以挂失,但不上市流通。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,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,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(分档利率另行公布)。

四、在发行期内,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,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,其发行利率的调整规定另行公告。

五、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销售,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、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建设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以及部分其他商业银行、城市合作银行的营业网点购买。

特此公告。

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

(新华社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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